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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第2條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國定古蹟之指定基準,係擇前項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保存完整並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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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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