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及之土地或建築物,與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得請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或土地變更編定。 前項變更期間,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得先行實施。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為處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事項,就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第4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第5條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第6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第7條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完成後管理維護之…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