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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完成後管理維護之查核。必要時,得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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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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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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