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第4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4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 一、文化資產之特性、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二、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三、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四、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五、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