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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6條

環境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工程設施之勘查、測量、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督、驗收及其預算執行。 二、本區域內古物、古蹟之維護及修繕。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核發。 六、本區域內復舊造林及景觀維護。 七、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八、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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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