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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第7條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7條
保育研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經營、執行、監督及其成果之應用、推廣。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人文史蹟之調查、登錄、研究及管理。 三、本區域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研究及保管。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區域內危害自然與人文資源案件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六、本區域內環境監測及保育巡查。 七、本區域內生態評估及使用之審議。 八、本區域內進入生態保護區之許可。 九、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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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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