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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條

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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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