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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15條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之一審查之 :  一 司法官考試及格證書。  二 司法官審查合格證書。  三 曾任推事、檢察官之任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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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