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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14條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九條之資格,應就任職證件及該管長官出具成績優良證 明書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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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