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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16條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應就審判官考試及格證書 及訓練期滿證明書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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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