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 第19條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19條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辦理法院記錄事務或司法行政事務三年以上報部有案之證件及成績    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經辦之文稿二十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