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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18條

第 三 章 審判官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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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