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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36條

簡任典獄長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具有簡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 曾任薦任典獄長二年以上,或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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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