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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38條

委任監所人員之資格,應就具有委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審查之,但主 管人員須將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之證件一併送審。 前項人員之審查程序,準用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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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