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 第37條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37條

薦任監所人員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具有薦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 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