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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2條

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司法史料與歷史文物之研究、蒐集、典藏、保存及維護。 二、臺灣司法展示之主題設計、陳列製作、規劃執行及展示空間之管理維護。 三、臺灣司法之教育推廣、導覽服務及國內外館際合作。 四、其他有關臺灣司法文化業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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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