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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6條

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營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就本館營運發展及其他相關事項提供意見。 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院長指派司法院副秘書長及相關廳處主管擔任。 二、由院長遴聘具有博物館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或專家擔任。 前項指派擔任之委員,任期隨職位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委員會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秘書長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副秘書長指定之人代理之。 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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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