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 第6條
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6條
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營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就本館營運發展及其他相關事項提供意見。 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院長指派司法院副秘書長及相關廳處主管擔任。 二、由院長遴聘具有博物館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或專家擔任。 前項指派擔任之委員,任期隨職位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委員會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秘書長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副秘書長指定之人代理之。 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