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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策劃執行館務;科長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一人至五人,辦理本館事務。 前項人員自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調用,或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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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