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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5條

司法官退養金,依左列程序發給: 一、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法務部憑支給機關審核之退休金 計算單發給。 二、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法務部逕行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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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