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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7條

司法院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法官於退職、退休或資 遣時,準用本辦法給與退養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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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