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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 、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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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