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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會議及審議等相關事項,以確保訴願案件審議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9-28・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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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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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以下簡稱外聘委員)。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訴願會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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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訴願會一般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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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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