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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以下簡稱外聘委員)。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訴願會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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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第4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訴願會一般行政事項。
第5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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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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