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訴願會一般行政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第3條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訴願會置委…第5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 第3條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