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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第3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任之: 一、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庭長一年以上,或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調司法院辦事一年以上,或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八年以上並均 經實授二年以上者。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且無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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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