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 第4條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第4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任之: 一、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簡任法官一年以上,並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服 務滿四年者。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且無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