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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第2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庭長(含調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應就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任之: 一、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八年以上(含候補、試署年資)並經實授 者。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且無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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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