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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院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3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其他專業法院院長之調 任,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於下列範圍內行之: 一、調任其他法院或其分院院長。 二、調任司法院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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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