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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院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4條

職期屆滿院長,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服 務成績,並視業務需要,分別予以連任、延任或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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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