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準則規範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之方法、程序及相關事項,以確保會計處理之正確性及財務報告之透明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1-1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財團法人應按會計事務處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九、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十、內部審核之處理。
前項會計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司法院核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二、重要會計科(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營運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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