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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二、重要會計科(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營運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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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財務報告編…第3條財團法人應按會計事務處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一、總則。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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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