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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財團法人應按會計事務處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九、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十、內部審核之處理。 前項會計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司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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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