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組織法 › 第11條

司法院組織法 第11條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見之提供及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司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