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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 第9條
司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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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司法院組織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司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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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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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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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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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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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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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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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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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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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司法院設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第16條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
第17條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18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第19條
司法院設法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20條
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第21條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第2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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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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