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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司法院置秘書八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纂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五人,高級分析師一人,高級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五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八人,專員四十二人至五十四人,分析師四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管理師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七人至一百三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速記員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等書記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六人至九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十二人至十九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助理員一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司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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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司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第3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第4條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第5條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第6條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第7條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司法院院長出…第8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第9條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一、民事廳。二、刑事廳。三、行政訴訟及懲戒…第10條司法院各廳各置廳長、副廳長一人;各處各置處長、副處長一人。廳長、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11條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第13條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第14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第15條司法院設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第16條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第17條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第18條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第19條司法院設法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第20條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第21條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第22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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