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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3條

司法院為前條第一項之調派,應綜合考量被支援法院之業務需求、支援法院之法官人力結構與負擔、被調派支援法官之能力、往返交通之便捷性與距離遠近及其他一切情形。 同一法院被調派支援之法官人數已達該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百分之二,或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未達五十人之法院已調派支援一人時,除有必要者外,應優先調派其他同級法院實任法官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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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司法院因法院(以下統稱被支援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得調派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第4條司法院決定調派支援人選後,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派支援法官陳述意見,併同前條第一項綜合考量之相關資…第5條被調派支援法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應依限赴職。被調派支援法官於接奉調派命令後,…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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