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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 第3條
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3條
司法院為前條第一項之調派,應綜合考量被支援法院之業務需求、支援法院之法官人力結構與負擔、被調派支援法官之能力、往返交通之便捷性與距離遠近及其他一切情形。 同一法院被調派支援之法官人數已達該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百分之二,或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未達五十人之法院已調派支援一人時,除有必要者外,應優先調派其他同級法院實任法官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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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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