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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5條

被調派支援法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應依限赴職。 被調派支援法官於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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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