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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第2條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 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呈奉司法院核定者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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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