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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第5條

變更判例會議,以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庭長、推事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 人數三分二以上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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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