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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6條

司法院受理前二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曾任職機關(學校)表示意見或提供 相關資料。 二、專門著作審查。 前項第二款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為之,並評定其成績。依前條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法官 者,並應送最高法院院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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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