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 第15條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5條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 明文件(證明文件比照第十四條第六款辦理)。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 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八冊。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