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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4條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講師五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 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 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 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四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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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