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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受審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予審查通過之決議: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23條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7條本辦法施行前,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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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