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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 第21條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審查、訓練及任用
受審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予審查通過之決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 三、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或最近十年內曾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 ,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四、關說訴訟案件。 五、書類或著作之審查成績,其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 六、品德不佳。 七、不當社交或言行不檢。 八、敬業精神不足。 九、其他不適宜轉任法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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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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