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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審查、訓練及任用
受審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予審查通過之決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 三、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或最近十年內曾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 ,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四、關說訴訟案件。 五、書類或著作之審查成績,其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 六、品德不佳。 七、不當社交或言行不檢。 八、敬業精神不足。 九、其他不適宜轉任法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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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第20條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一、受審查者之資格條件審查。二、受審查者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三、受審查者…第22條審查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審查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第23條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第24條前條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實施方式、受訓人員津貼、請假、獎懲、受訓資格之廢…第25條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派代為地方法…第26條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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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