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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3條

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由其委託法務部司法官訓 練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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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