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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9條

社會教育館擔任補習教育講授職務者,須具有教員資格,比照教員待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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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