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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10條

社會教育館應輔導或協助各該區內社會教育機關及公私立中小學兼辦社會 教育並謀事業之聯繫發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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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