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 第8條

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8條

社會教育館職員之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社會教育館館長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社會教育工作七年以 上著有成績對社會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省市立社會教育館編纂輔導員縣市立社會教育館館長須大學相關科系 畢業曾任社會教育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縣市立社會教育館編審輔導員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社會教育工作 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社會教育館各組組長鄉鎮市立社會教育館館長須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曾任社會教育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省市立社會教育館幹事縣市立社會教育館組長幹事均須師範學校畢業 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