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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第2條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各種表冊,陳報時期及次數等項, 列表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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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情形於每年年終由本部中等教育司會同各主管司、處、室予以分別…第4條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陳報事項每年考核情形函送各省市政府,列為其首長施政考績之參考。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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