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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 第3條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第3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情形於每年年終由本部中等教育司 會同各主管司、處、室予以分別考核後由本部將考核結果,函知各該省 (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依左列標準獎懲之: 一、應送報表全無遲報、漏報、誤報、且內容完備,正確詳實無訛者嘉獎 或記功。 二、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或內容錯誤、經催報或催請改正三次以 上,仍未辦理者記過一次。 三、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且內容錯誤者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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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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